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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夫在诗外 (南山松所主任 陈保春) 
发布时间: 2011/8/8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1232
 

      做律师这个行当快有20年了。从成为律师的那天起,就在想应该怎样做律师,做一个怎样的律师,结论当然是做个恪尽职守的律师,做个好律师。但坦率地说,直到今天,对怎样才算是个好律师,依然无法得出一个完整清晰的概念,虽然也偶尔有点滴感悟。
    模糊了我本来清晰的好律师的概念,缘起于一个案件的办理。正是这个案件,使我对恪尽职守就是好律师的概念发生了怀疑,产生了动摇。这是一个发生于农村的夜间入室强奸案,被告人始终不认罪。为接近案件的事实真相,我三次到案发地察看,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搞清楚了当晚月球和地球的夹角、能见度等对本案至关重要的事实,内心产生了被告人非作案人即被告人无罪的确信。但案件的最终结局是发回重审后一审仍判刑7年,终审无任何理由的将刑期改判为5年。被告人是无权无势的农民,只好忍了,其家人还来向我道谢。我虽做了点努力,但这个案子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但时间这个可以消弭一切的法门却始终无法让我对此释怀。我也有自我安慰的理由:依照委托合同,我扪心自问是恪尽了“职守”,但我依然不能心安,且常心生愧疚,无法面对自己的职业良心。我不能不拷问自己的是:律师履行了委托合同的条款就算是履行了律师的职责吗?好律师的恪尽职守只是在这个意义上界定的吗?判明律师的功能和作用仅仅是委托合同的履行吗?履行了委托合同的条款而委托人应该实现的诉讼目的并没有实现,律师就万事大吉了?委托人应该实现的诉讼目的没有实现与律师的职责、与律师的职业良心、与正义没有内在的关联吗?
    痛定思痛,虽然我依然无法给出一个好律师的完整概念,但拷问起码使我明白了一点:即便把委托合同履行的尽善尽美,对律师来说还够不上“好”,就象一个搞艺术的,即使他技艺高超也未必就是个艺术家一样。律师的职责,可以说具体体现在委托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里,但超然于每一个合同条款之上的存在似乎比条款更重要,更能体现律师这个职业的职责,那就是职业良心,那就是正义以及对正义的追求。工于条款的履行,精于诉讼而丢掉正义,何本何末?
    好律师对委托人必须善尽职守,但仅此还远远不够,还要有一份执着,有一点“气”,有一种精神,而支撑这些东西的是博爱,是人性之善,这也是追求正义所必备的。这些也仅是我对好律师概念依然模糊的理解。

                                                陈保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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