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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1/8/9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1236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规则》),切实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 
  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为申请律师执业而申请到住所地在安徽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关于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1年,起算日为省司法厅批准该所设立登记之日,计算截止日为该所向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备案之日,省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直所)截止日为该所向省律师协会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备案之日;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律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县域律师事务所可不受此条限制); 
  (四)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五)没有《实习规则》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具备《实习规则》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并逐级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申请备案,在递交备案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不同意见的,即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三、关于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程序和实习登记需递交的材料 
  符合《实习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当向经过核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经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向省直所提出申请的,由省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律师协会(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实习规则》和本意见规定条件的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从事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研究单位工作证复印件和高等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关于实习协议 
  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有权进行审核登记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关于审核登记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实习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六、关于实习证管理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统一编号后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于每年年终向省律师协会作出专门报告。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换领申请,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遗失声明刊登10个工作日后,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七、关于集中培训 
  1、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采用集中教学、训练方式。集中培训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省律师协会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2、集中培训地点为具备现代化教学条件和能够保障食宿的高校。师资力量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可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以及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有关专家、教师、司法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和省律师协会有关人员担任。省律师协会按照实习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结合律师业务特长确定授课教师名单。 
  3、集中培训采取半封闭式管理,省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实习人员应严格遵守。 
  4、集中培训结束时,省律师协会组织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遵守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情况、笔试、面试三部分。笔试、面试的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八、关于实习指导老师 
受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指派,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的律师为实习指导老师。 
  实习指导老师应当符合《实习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二年以上。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导、监督实习指导老师严格按照《实习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九、关于实习人员违反纪律报告制度 
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实习规则》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报告(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报告)。 
  十、关于实习关系的中断和解除 
  1、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报告(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报告),并收缴其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2、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的原因被中断实习的,有权自中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报告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其已经实习的期间可合并计算。转入省直所实习的,直接向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3、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的期限,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可以顺延(在省直所实习的人员,向省律师协会报告)。 
  十一、关于实习期满的审查和考核 
  1、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提出实习期满考核申请,并由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提交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报告;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业务技能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根据实习人员的道德品行、实习表现和业务能力,结合其个人总结和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的实习证。 
  2、受理实习期满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考核合格的,签署考核合格意见并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报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并报省司法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3、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有证据表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报告。 
  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有权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其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核。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舞弊情形,对实习人员将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在两年之内禁止其再次申请实习;对于违规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由省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对于违规的市律师协会,由省律师协会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4、经实习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十二、关于实习人员档案管理 
  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老师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省直所实习人员的档案由省律师协会建立。省律师协会应当分期将实习人员的全部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安徽律师网和《安徽律师》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有权对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于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对违规的市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分。省律师协会在检查档案的过程中,如发现实习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舞弊情形,将依据本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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