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关于对3名违法违规执
业律师调查处理的情况公示
根据《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怀刑初字第00307号)和《安徽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蚌刑终字第00073号)2份判决书对吴建农、迮传兵和王勇3名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事实认定,市局及时向省厅汇报了案情,并于5月27日成立了调查组展开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结果汇报如下:
调查组根据两份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采取到有关法院调阅相关卷宗、当事人写事情经过、询问当事人等方法,确认3名律师违法违规执业事实,然后市局律师管理科根据调查结果,召开科务会研究拟处理意见,最后交由市局法制科对该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适当性进行了审核。
在调查中发现王勇律师违规执业行为从2006年6月至2009年4月毛锦潮被批捕,超过了行政处罚2年的追诉期限,对王勇律师的违规执业行为的调查结果,交由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案件查处规则》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行业处理。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建农从2005年底至2007年下半年,三次共行贿法官1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影响较为严重,对律师的社会声誉也造成了较坏的影响,为了惩罚教育其本人,警示其它执业律师,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吴建农律师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迮传兵在执业过程中行贿法官6000元,其行为属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对律师的社会声誉造成了较坏的影响,考虑其行为上有从轻情节:迮传兵送给法官的6000元是在案件调解结束,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为表感谢托代理人迮传兵送给法官6000元,没有以影响办理案件结果为目的。同时,本人对所犯错误认识较好,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迮传兵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蚌埠市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