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它与其他合同如民事合同、经济合 同、技术合同等合同一样,具有合同的共性,如合同内容都明确规 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各方必须自觉履行合同,违反合同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但劳动合同也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地方,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1)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只有上述双方签订的合同才是劳动合同,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签 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中缺一不可的特定主 体; (2)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其他 社会关系(如购销、继承、代理等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惟一目的; (3)劳动合同的内容在于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所录用或聘用,成为该单位的职工,并参加该单位分配的劳动,用人单位一方要支付劳动报酬等。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表明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者就业或用人单位招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 7、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就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以平等的主体身份订立劳动合同,不存在一方为主要主体,另一方为次要或处于从属地位的主体,双方在合同中处于平等地位。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包括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和订立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两个方面。 主体必须合法。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能依法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具体地说,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劳动者一方必须是有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还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劳动者的要求。用人单位在起草劳动合同时,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另搞“土政策”、“土办法”,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熟悉劳动合同各项内容的基础上,应认真、仔细地审阅合同各项条款的具体内容,不应盲目或草率地签订,特别是对与劳动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有关内容,更不应含糊,应当提出更正意见,双方达成一致后再签订。 (3)订立劳动合同既要依据法律、法规,又要结合实际。劳动合同背离法律、法规,就会成为无效合同;但劳动合同又必须结合实际,不应原封不动地照抄法律、法规,特别是为了照顾签约者的特殊情况,法律、法规在有的问题的规定上是留有余地的。如对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令第174号)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工作制度,只要每天的工作不超过8小时,具体定为几小时,双方当事人则可以协商。这就是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留有余地的一种情况。 (4)劳动合同的订立,要因人、因地、因事而异,内容可简可繁。条款简单,容易记忆,便于签订,商量余地大;但条款过于简单和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会给合同的执行带来不 利影响。条款繁复,在执行时容易掌握,可以减少分歧或争议发生,但在签订时比较麻烦,而且再详细的劳动合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要简、繁适度,对于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没有变通余地的内 容,可以只写明按照某项规定执行即可,这就做到了简;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变通的内容,特别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就应当规定得详细一些。 (5)劳动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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