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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实现“分家” 
发布时间: 2011/10/31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1643
 

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实现“分家”
  最高法司法拍卖新司解明确“四个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今天对外发布,该司法解释通过统一管理机构、职责、委托方式、场所4个统一,实现了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介绍说,统一管理部门,就是由司法辅助部门统一负责对外委托拍卖,作为拍卖机构与执行部门的中间协调部门,隔断执行员与拍卖机构的关联;统一资质标准,就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评定的具有司法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均可进入司法拍卖;统一随机方式,就是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统一拍卖场所,就是涉诉国有资产通过省(市、自治区)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证券类通过证券交易所来实施,其他司法委托拍卖则纳入拍卖机构统一的拍卖平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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