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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调解:绿色纠纷解决之道 
发布时间: 2011/10/31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1096
 

律师调解:绿色纠纷解决之道
中国律师网        李明均 
 
  


  2011年10月19日在第九届中国律师论坛民商法业务分论坛上的发言


  作者:李明均,青岛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主任、理事长,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是全球公认的纠纷解决方式。律师作为一方代理人参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是传统律师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调解--正在成为时尚的传统

  调解是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传统,而这一传统,有其深刻的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背景。然而,自1978年司法改革开始,受“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厌诉”、“恶诉”、“惧诉”心理不断受到抨击,甚至被视为法治落后的表现,加之其他复杂的原因,调解在我国日渐势微。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与此同时,“东方经验”却在“西方”开花结果、蓬勃发展起来,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频发,“诉讼爆炸”的压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压力巨大,调解在我国“卷土重来”,受到高度重视,并从“西方”ADR(替代纠纷解决方式)中汲取了营养。我们不禁感叹世事轮回,同时也更清晰地意识到,当今世界,是一个相互借鉴、相互交融的世界。

  我国调解的这一新轮回,是“正在成为时尚的传统”轮回。

  1、青岛,是产生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经验的地方。2006年青岛市出台了《关于在我市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动员社会多方面力量参与“大调解”,并把律师纳入“大调解”体系,明确指出“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应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对社会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应探索建立专门的律师调解服务机构,既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又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调解的案件,利用其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并易于取得当事人信任的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缓解诉讼压力”。

  2、最近几年来,一系列有关调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例如,自今年1月1日起《人民调解法》施行;去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出台;今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发布;今年4月2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调解协议书经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是我国立法中的一大亮点。

  3、调解的实践,已经远远超前于法律的规定。例如,调解,已经成为不少电视台的固定栏目,大有电视相亲栏目的发展趋势。江西台的金牌调解、青岛台的真情调解等,都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如果说调解是有颜色的,它一定是绿色的;调解传统之成为时尚,我愿称之为绿色时尚。关于调解的绿色与时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层涵义:

  a、在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中,调解是最具渗透力的方式。她自觉不自觉地,渗透在仲裁、诉讼程序中,渗透在和解过程中。更重要的是,真正成功的调解,能够将某种理念、精神、价值、人生顿悟,渗透到当事人、调解参与人的心灵中,还能积极复制并向社会渗透传播。金牌调解等节目之成功,不仅因为观众从中可以了解复杂、鲜活的社会现实,还因为从中可以获得生活的艺术和心灵的智慧。
  b、在各种矛盾纠纷类型中,调解具有高度适应性,很少有不适合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同时,调解具有社会的可广泛参与性。这都构成“大调解”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构成时尚的根基。

  c、很多纠纷的产生和不能解决,是因为双方之间的直接沟通出现障碍,而调解,为那些愿意解决纠纷的人、真诚的人,建立起一个沟通的渠道;调解人,作为专业人员和智者,通过帮助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而使其正确了解自己、充分理解对方,并互谅相互、达成调解。

  d、调解的自主性、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非对抗性、公益性、融法理情于一体等特征,以及因为这些特征而更容易达成的“接近公正”及“和谐”的效果,也都是调解绿色时尚的重要元素。

  二、律师代理调解

  《律师法》第28条关于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中,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的规定。律师不应只是被动地在仲裁和诉讼代理业务中参与调解,而是要积极帮助委托方与对方进行有效沟通,达成调解。在诉讼和仲裁代理中,律师没有自身的利益,只有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委托方的成本和风险,律师应当当作自身的成本和风险那样考虑。而事实上,代理律师应当积极选择在仲裁和诉讼外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在风生水起的绿色调解时尚中,律师对仲裁、诉讼外调解的漠视,无疑会丧失这部分市场,同时仲裁、诉讼业务市场也保不住。在仲裁和诉讼外,代理调解,寻求纠纷解决,远离挑词架讼,对律师业务而言,更可以说是安全、健康、绿色业务,是符合社会期望的律师业务,是树立良好律师形象、功德无量的业务。律师代理调解的空间广阔,应当深入挖掘,不断创新。

  三、律师主持调解

  律师担任调解人主持调解,在大陆并非律师法意义上的律师业务,但又不能不说是现实意义上的律师业务延伸;在香港,它是被作为律师业务对待、按律师业务收取计时报酬的。

  律师正以各种方式担任调解人主持调解。例如,律师担任仲裁机构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主持调解;律师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担任调解员;在青岛电视台的真情调解节目中,每次都出现律师担任调解员的身影;律师受邀作为诉讼调解或法院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律师在行政调解、信访案件中担任调解人等等。

  担任调解人,并非律师的专利;然而,律师担任调解人,有其自身优势。调解是法的艺术,更是心的艺术,两者结合,才能达到“道”的高度,实现绿色纠纷解决之道的“道”。

  既然担任调解人,并非律师的专利,在调解百舸争流的时代,律师行业应抢占先机。青岛市律师协会在全国率先成立青岛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简称青岛律师调解中心),已经为律师行业发挥了示范作用。如果各地律师协会能紧随其后,立足高远,定能形成强大合力。我们期待,律师协会的律师调解,成为知名度高、信誉一流的专业调解品牌,而公众想到调解会首先想到律师调解;同时,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能够在这里代理调解、主持调解、参与调解,展现自身的法律才华、专业水准和人生智慧,并承担起一定社会责任。

  四、青岛律师调解中心

  中心前身是2006年由德衡律师集团成立的“青岛市涉外纠纷律师调解中心”,经过几年的实践发展,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探索律师参与“大调解”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加快发展步伐、创新服务方式,在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的鼎力支持下,该中心于2011年6月13日,在青岛市民政局正式登记,定名为“青岛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服务社会。今年8月,江平先生给调解中心题词“风调雨顺”。愿律师调解是风,是绿色的风,带来滋润、带来清新、带来春天和绿色。

  五、调解展望

  我似乎能看到:未来调解受到极大关注;各种调解组织纷纷涌现;法院和仲裁机构对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做出调整,调判分离、调裁分离逐渐形成,使调解回归到真正意义上的自主、自愿状态;除具备一定组织形式的调解之外,多种灵活形式的调解在实践中出现;调解组织良莠不齐,品牌力量发挥作用,优胜劣汰;调解员培训机构和调解员资格认证机构出现;调解专业课程走进大学课堂;立法进一步助推调解的发展;社会涌现大批调解理论专家、调解实践艺术家。

  律师调解,是绿色纠纷解决之道。我们期待,通过成功的调解,人心更加宽厚、仁和、智慧;我们期待,因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律师职业获得更多的尊严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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