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不能一味地迁就侦方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从12小时到24小时,拘传时限的变化,引起部分专家学者质疑。有专家认为,这是警察权力扩张的表现,等于变相的刑讯逼供。但也有专家表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想在于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据10月19日《人民日报》)
刑法诉讼法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在强调程序正义甚至将其置于实体正义之上的法治社会,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因此,该法的此次修正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是慎重的体现。公开征求意见一个多月来,不少条文的变动都曾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和争议,“沉默权”未被明确是一例,拘传时限的延长又是一例。
那么,拘传的时限该不该延长呢?笔者认为弊大于利。
根据修正案(草案)的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限一般仍为十二个小时,只有“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才可以延长到二十四个小时。也就是说,十二个小时是“原则”,二十四个小时是“例外”。可是,“重大、复杂”的标准是什么?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侦查人员掌握着自由裁量的权力,其结果很可能是“例外”反客为主成“原则”,二十四小时成为普遍的时限。
身体和精神的承受力都是有限度的,超过了合理的限度,甚至刑讯逼供,就是对人权的侵犯。传唤或拘传往往都是高强度的,在被传唤和拘传期间,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和肉体都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如果讯问持续十二个小时以上甚至达到二十四个小时,这本身就有“逼供”之嫌。虽然修正案(草案)也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但又没有具体的标准。为了尽快破案,侦查人员势必充分地利用时间,很难“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诚然,延长拘传的时限确实有利于降低破案的难度、提高办案的效率,但打击犯罪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因为保障人权是比打击犯罪更重要的价值。有人说,“打击犯罪才能保证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保障人权的前提。”可是,保障所有人的人权以保障每个人的人权为前提??如果一个个“具体”的人权都得不到保障,那么“人权”就可能沦为一个“抽象”的概念,看不见,摸不着。
此前曾有报道说,“沉默权”之所以没有明确写入修正案(草案)主要是因为公检法反对;现在专家又告诉我们,拘传时限的延长是为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这让人感觉到,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正似乎就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破案而改的,甚至存在着一味迁就侦方的倾向??这是值得警惕的。
司法实践中的困难需要“切实解决”,人权保障中的问题要不要“切实解决”?立法机关必须认识到,虽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仍时有发生,过分依赖口供的问题也没有根本改观。相比之下,嫌犯的人权保障问题比破案的难度加大问题更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天平应向哪一边倾斜,不是不言自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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