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律[2006]16号
蚌埠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5日蚌埠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蚌埠市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与使用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两种。
团体会费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等团体会员缴纳,个人会费由个人会员缴纳。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
第五条 省律师协会收取蚌埠市会员会费标准:蚌埠市市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行省三类区会费标准(省三类地区:团体会费7000元;个人会费600元),县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行省四类区会费标准(省四类地区:团体会费4000元;个人会费500元)。
第六条 蚌埠市律师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团体会费6000元,个人会费500元。
第七条 首次申领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申领执业证当年免交个人会费,第二年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自第三年起全额缴纳个人会费。
第八条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安徽省执业的律师,转入当年执业不足半年的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转入当年执业半年以上的,全额缴纳个人会费。
第九条 律师在安徽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条 会费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收取,在每年年检注册时将省律师协会收取的部分上缴到省律师协会会。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须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未完成应缴纳会费数额的会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缴纳;
(三)限制其行使相应会员权利。
第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市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自行制定市律师协会会费标准,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协会管理工作;
(二)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党委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会议;
(三)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
(四)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费用;
(六)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和会刊,资助律师人才培养;
(七)律师对外宣传,国际、国内交流;
(八)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和补助特殊困难律师;
(九)举办律师文体活动;
(十)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
(十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十二)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会费专项帐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会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会费预算、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会费收支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每届任期内的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二)会费审计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初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并抄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蚌埠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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