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会议认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此,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在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努力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高度,增强依法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正确认识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力度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为重点,强化措施,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和刑讯逼供等问题;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量刑畸轻畸重及其他罪刑不相适应问题;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问题;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审判程序不规范、裁判不公正等问题。要通过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现象,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三、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配合与支持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完善配合、制约机制,依法妥善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事项,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切实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反馈。要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完善有利于法律正确实施的内部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应当及时审理,对原裁判确有错误的要依法纠正。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案件,符合再审条件的要依法再审;决定不再审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明确接受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具体措施。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沟通有关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环节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建立健全刑罚执行活动违法行为的发现和纠错机制。
四、进一步提升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不断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开展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高度重视检察队伍尤其是基层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人员交流,提高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适应诉讼监督工作需要。针对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较为薄弱的情况,着力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机构与队伍建设,充实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力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理论和工作研究,推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和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自侦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执法公信力。
五、进一步营造有利于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法治环境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与人民检察院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对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反映、举报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协助和配合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社会认知度,为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省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根据法律和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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