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律罚决〔2011〕2号
蚌埠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原名蚌埠北辰律师事务),系1995年8月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蚌埠市最早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经国家司法部核准正式改名为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3403199510504474,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420号。
经查实,2011年初,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马之涛交肇事一案时,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29日至4月10日期间,分别在这一案件的不同阶段(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委派本所沈涛等律师为原告和被告担当委托人、辩护人。
证据:《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1)龙刑建字第01号];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和《询问笔录》各一份;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北正律师所《授权委托书》和《律师函》(复印件)各四份;沈涛本人所写《关于马之涛交通肇事案件办理情况补充申辩理由》;《市律协纪律奖罚委员会调查组案件询问笔录》一份。
调查期间,已于2011年8月22日将《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权利告知书》送达安徽省北正律师事务所,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所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委派本所律师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代理或辩护,违反了《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第十七条第十五项(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之规定,市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委员会于9月22日决定:给予安徽北正律师所通报批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蚌埠市律师协会或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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