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罚决〔2011〕3号
沈涛,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3403199810992415,1998年10月取得律师资格,同年执业,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2011年初,龙子湖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马之涛交肇事一案时,在案件侦察阶段(2011年1月29日),安徽北正律师所主任律师沈涛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被告马之涛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2011年2月25日),沈涛又接受原告人(被害人)余尔东等委托,担任原告人的代理人,审判阶段(2011年3月30日),沈涛又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被告人马之涛的辩护人。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此案时,发现了沈涛律师这一违规执业行为,当庭宣布沈涛律师身份不合要求,不能出庭,事后沈涛给当事人退回了代理费、并赔偿当事人交通损失费。
证据:《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1)龙刑建字第01号];龙子湖区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和《询问笔录》各一份;龙子湖区提供北正律师所《授权委托书》和《律师函》(复印件)各四份;沈涛本人所写《关于马之涛交通肇事案件办理情况补充申辩理由》;《市律协纪律奖罚委员会调查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调查期间,已于2011年8月22日将《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权利告知书》送达沈涛律师,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沈涛律师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综合上述事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涛在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接受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委托,为原告和被告担当委托人、辩护人,违反了《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之规定,考虑到在审判阶段,因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及时制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市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委员会于9月22日决定:给予沈涛律师通报批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蚌埠市律师协会或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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