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司罚决〔2011〕2号
蒋卫东,男,1968年1月生,汉族,本科文化,安徽蚌埠人,律师执业证号13403199510146004,1995年执业,现为安徽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蒋卫东律师执法违规执业事实是:上海市第一中院一审判处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蒋卫东在为其中一名被告人高礼文(一审判有期徒刑8年)辩护时,称高礼文作案时未满18周岁,并向法庭提交复印的《蚌埠市效区太平岗小学学生学籍表》、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企图使法庭采信高礼文作案时系生于1992年7月18日的未成年人,以减轻罪责。在当庭法官询问上述证据的原件时,蒋卫东又当庭称已交给上海公安机关了。后经检察院一分院会同上海市公安局查证,并经法庭质证,蒋卫东提交的《学籍表》、《出生证明》均系伪造,高礼文已满18周岁,其在庭上称原件已交上海公安机关也是谎言。证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建议书》(沪检一分建[2011]11号)和2011年4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8号;本人所写《情况说明》;《市司法局案件调查组询问(蒋卫东)笔录》一份,《市司法局案件调查组询问(高贵然)笔录》一份,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函、学籍证明及出生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调查期间,已于2011年9月12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蒋卫东律师,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蒋卫东律师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综合上述事实,调查组认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卫东在代理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审查、不调查即交给法院,两份证明(学籍和出生证明)原件没有交到公安机关却在庭上谎称其已交给上海公安机关。尽管其一再强调是因执业水平低,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经验不足造成的,但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为了惩罚教育其本人,警示其它执业律师,蚌埠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决定给予蒋卫东律师停止执业9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司法厅或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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