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罚决〔2011〕1号
王勇,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执业证号:13403199510465599,1995年执业,现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住蚌埠市凤阳东路。
王勇律师执法违规执业事实是:
2004年秦海平因车祸致伤,2006年6月起诉至蚌山区人民法院,秦海平哥哥秦海未找到了代锐(蚌山区法院书记员),代锐答应并请求毛锦潮关照一下。因肇事方违章驾驶且无赔偿能力,毛锦潮便要求保险公司代理人王勇帮忙,在王勇的帮忙下,保险公司答应赔偿秦海平人民币10万元。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到蚌山区法院账户后,毛锦潮将10万元中的55000元交给了秦海平兄弟,将剩下的45000元中拿出10000元交给了保险公司代理人王勇作为协调费用。
证据: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怀刑初字第00307号)和《安徽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蚌刑终字第00073号);王勇本人所写《案件事实经过》;《秦海平告保险公司民事诉状》一份;《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王勇提供《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铜民一初第670号)一份和《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市律协奖罚委员会调查组案件调查组询问笔录》一份。
调查期间,已于2011年8月22日将《律师协会行业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王勇律师,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王勇律师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综合上述事实,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托各种关系做保险公司工作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方10万元,尽管没有明显损害给所代理方(保险公司)利益(受害人秦海平民事诉状主张赔偿164660.8元,<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此类案件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案例),但王勇律师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案件审理中接受主审法官的要求,以请客吃饭的方式促成案件的调解,事后还收取法官10000元非法所得,违反《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款(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和第三十一款(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市律师协会于9月22日给予王勇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蚌埠市律师协会或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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