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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4/17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1033
 

 

 

各县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度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20125月下旬

      二、考核对象:2011年度办理实习登记,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且实习期满一年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

    三、考核内容:依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要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管理制度情况等进行考核。

      四、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五、考核程序: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分为材料审查、面试测评、确定考核等次和公示上报四个环节,其中,材料审查、面试测评集中进行,考核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核材料:申请期满考核,律师事务所应提供的如下材料:

1、《实习鉴定书》(样表见附件1),其中个人实习总结不少于3000字。同时应提供《实习鉴定书》中“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中列明的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1已办结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裁判文书;2未结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3非诉讼业务应提供证明本人参与服务的材料,以及证明本人参与辅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材料;

      2、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汇总表(样表见附件2)。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及指导老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每件另附2000字以上的报告书。

3、实习证原件和复印件;

4、《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案卷整理归档记录表(样表见附件3)。

6、《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样表见附件4

7、《实习人员登记表》(样表见附件5

8、《实习考核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6

上述第16项提供材料1份,第78项提供材料2份并报送电子文档。

七、考核要求:

一是严密组织,确保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市律师协会将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严密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实习考核工作,认真组织本所实习律师参加考核,及时提供审查材料。市律协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是严格标准,确保实习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将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上报卷宗的审查采取评审组集体考核、统一评分、统一公布成绩的方法进行;面试包括对现场办理案件情况的提问及现场抽题(5道律师办理刑事民事案件基本业务试题)、现场答题、现场评分的方法进行,保证一把尺子量长短。。

三是严格把关,确保实现培训合格证“零投诉”。

实习考核委员会将在市律师协会领导下,严密组织,严格把关,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将颁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办理律师执业申请。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习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申请律师执业。

四是严肃纪律,确保能够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考核将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律师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发现上报虚假材料的实习人员,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对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在考核中,发现以欺诈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要取消其实习登记,没收其实习证和培训结业证书,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并追究律师事务所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

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律协申请复核。

    附件:1、实习鉴定书(正反面打印)

          2、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汇总表

          3、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案卷整理归档记录表

          4、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

          5、实习人员登记表

          6、实习考核人员花名册

联系人:张志银   胡敏  联系电话:2048386(办)

    电子邮箱:bbsfjlgk@163.com

 

                           

 

 

 

                               蚌埠市律师协会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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