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考核为不合格。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应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他情况;
(九)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十)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十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以律师名义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十二)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十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五)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十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十七)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十八)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考核暂缓。
(一)有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未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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