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被返聘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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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10年9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企业则辩称与张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
一、退休人员不再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劳动者应当依法退休,从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自然人出现年龄过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时,应当对其予以保护,而不可再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因在此情况下,继续劳动极可能对自然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产生不利影响。之所以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是从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考虑的。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再者,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因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
三、综上所述,张某与该企业构成劳务关系,张某所受损害应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点评律师】
刘茂通,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律师,徐州市十佳法律顾问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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