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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安徽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0/26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913
 

 

 

于征求《安徽省司法法》和《律准》意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各市直律师事务所:

为建立和完善律师行业综合评价机制,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树立律师工作良好社会形象,省厅修订了《安徽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标准》。为便于组织开展好该项工作,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于111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发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邮箱bbsfjlgk@163.com

联 系 人:蚌埠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  张志银

联系电话:0552—2048386

 

                      蚌埠市司法局

                     2012年10月26日

 

 

 

安徽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律师行业综合评价机制,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树立律师工作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律师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评价,律师协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  对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的评价,执行《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标准(试行)》。

第五条  设立1年以上律师事务所,除涉嫌违法违规执业正在接受调查的以外,都应当参加综合实力评价。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评价每两年开展一次,与当年进行的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对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按照律师事务所自评、县(区、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审查、省司法厅统一确认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在规定的评价年,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完成年度考核自评工作和综合实力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上报县(区、市)司法局县(区、市)司法局和市司法局应当分别对律师事务所上报的综合实力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查,市司法局审查结束后,应当将综合实力评价结果连同年度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由省司法厅对本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进行统一确认,公布总体排名和分类排名。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上报的综合实力自评结果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登记表;

二、依据综合实力评价标准相关项目要求应当提供的数据统计表和材料;

三、对综合实力自评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不按要求补正材料,无法确认的评价项目按零分计算;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其综合实力评价为零分。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应当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市司法局应当按综合实力评价得分的高低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和其它相关材料同时上报。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在进行统一确认时,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对市司法局上报的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综合实力总体排名为前五十名的律师事务所,由省司法厅确认为安徽省XXXX年度综合实力五十强律师事务所,并颁发证书、铜牌。

综合实力排名为前十名的县域律师事务所,由省司法厅确认为安徽省XXXX年度综合实力十强县域律师事务所并颁发证书、铜牌。

综合实力排名为前十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由省司法厅确认为安徽省XXXX年度综合实力十强个人律师事务所并颁发证书、铜牌。

第十四条  综合实力五十强的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十强县域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十强个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优先享受后两年评优记功待遇。

综合实力总体排名为后二十名和分类排名为后十名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参加后两年任何评优记功活动。

第十五条  主管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自评工作的指导,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或不及时上报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弄虚作假的,市司法局应当责令其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足以影响综合实力评价结果的,由省司法厅撤消其原评价结果,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七条  主管司法局或市司法局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综合实力评价结果或未完成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影响全省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的,由省司法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省司法厅发现市司法局上报的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严重不实的,撤消其原评价结果,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给予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相应处分。

因律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造假行为,导致综合实力评价结果严重不实的,除对律师事务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外,省司法厅同时给予市司法局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标准

 

本评价标准(试行)共分五部分,即:律师事务所的基础设施、内部管理、人力资源、业务绩效、社会形象。每一指标均设基准分值,总分600分,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情形加分或减分,得分上不封顶,下不低于0分。

一、基础设施(基准分55分)

(一)办公场所(基准分12分)

1.自购办公用房(5分,非自购的计0分);

2.办公用房人均面积达到20平方米(5分,每增加5平方米加1分,每低5平方米减1分);

3.办公用房中,有独立会议室、接待室(2分,每缺1项减1分)。

(二)办公设施(基准分33分)

1.配备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5分,每少一项减0.5分);

2.每名律师(含兼职律师)有一套独立的中档办公桌椅(5分,每缺1套减1分);

3.每名律师1台电脑(3分,每缺1套减0.5分);

4.律师综合信息系统应用达到全员使用、全案录入、综合应用要求(20分,每个不按要求应用的情形扣1分)。

(三)资产状况(基准分10分)

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达100万元(10分,每增加1倍加1分,每少10万元减1分)。

二、内部管理(基准分135分)

(一)建立管理制度情况(基准分10分)

建立并落实以决策程序、人员管理、风险控制、质量控制、收益分配等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10分,每少1项减2分)。

(二)人事管理情况(基准分80分)

1.对聘用人员(含专职律师,下同)实行基本薪酬制度,基本薪酬标准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20分,没有的计0分);

2.与聘用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20分,未签订或不规范的每人次减2分);

3.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20分,未办理或违法办理的每人次扣2分);

4.律师近两年年度执业考核均为称职等次(20分,有基本称职的每名减1分,不称职的每名减2分)。

(三)党建工作(基准分20分)

1.建立独立党支部(5分,建立联合党支部的减2分,指派党建指导员减4分);

2.党建工作开展正常(15分,不符合要求的每种情形减1分)。

(四)档案管理(基准分5分)

档案管理达到省三级(5分,达到省二级、一级、特级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

(五)律师事务所持续发展情况(基准分20分)

1设立在5年以上(含律师事务所改制、更名前后的时间)(5分,每增加5年加1分,每少1年减1);

2.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5分,没有的计0分);

3.制定、实施律师培养计划(5分,没有的计0分)。

4连续两年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占本所业务收入5%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

三、人力资源(基准分115分)

(一)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基准分20分)

执业律师数(含兼职律师)达到全省律师事务所平均数(20分,每超过5名加2分,每少1名减1分)。

(二)执业经历(基准分5分)

50%以上律师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5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每少10个百分点减1分);

(三)学历层次和外语水平(基准分20分)

1.专职律师中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全省平均水平(1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2分);

2.专职律师中有1名英语水平达到六级、或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五级、或专业英语四级以上、或其它外语语种达到相同水平本科学历(2分,每增加1名加0.5分,没有的计0分);

3.专职律师中有1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双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3分,每增加1名加0.5分,没有的计0分);

4.专职律师中有1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博士研究生学历(5分,每增加1名加1分,没有的计0分)。

(四)职称结构(基准分18分)

1.专职律师中有1名获得三级职称(3分,每增加1名加1分,没有的计0分);

2.专职律师中有1名获得二级职称(5分,每增加1名加3分,没有的计0分);

3.专职律师中有1名获得一级职称(10分,每增加1名加5分,没有的计0分)。

注:本标准中所指的职称,是指律师系列职称,不包括未转换为律师职称的其它系列职称。

(五)高层次人才状况(基准分29分)

1专职律师中有1名入选全省律师优秀人才信息库(3分,每增加1名加0.5分,没有的计0分)

2专职律师中有1名入选全国律师优秀人才信息库(5分,每增加, 1名加1分,没有的计0分)

3专职律师中有1名被高等院校聘为客座(兼职)教授或研究员(5分,每增加1名加2分,没有的计0分)

3专职律师中有1名被高等院校聘为研究生导师(8分,每增加1名加3分,没有的计0分)

41名专职律师被授予省级以上专家荣誉(8分,每增加1名加3分,没有的计0分)。

(六)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基准分5分)

全所律师(含兼职律师)近两年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时间达到40课时(5分,达不到40课时的每人减0.5分)。

(七)发表理论文章和出版专著(基准分18分)

1专职律师近两年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期刊(有CN刊号)上发表1篇律师业务领域理论文章,或者被全国律师论坛评为优秀论文(3分,每增加1篇加2分,没有的计0分);

2专职律师近两年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理论文章(5分,每增加1篇加3分,没有的计0分);

3专职律师近两年出版1部法学专著(10分,每增加1部加5分,没有的计0分)。

注:理论文章应当在3000字以上;法学专著不含教材和普法读物。

四、业务绩效(基准分165分)

(一)律师事务所业务量和收费额(基准分70分)

1.年业务量(刑事辩护代理、民事经济代理、行政代理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总和)达到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平均数(20分,每超过50%2分,每低10%2分);

2.年收费额达到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平均数(50分,每超过1倍加5分,每低10%5分)。

(二)执业律师人均业务量和业务收费额(基准分70分)

1.人均年业务量(刑事辩护代理、民事经济代理、行政代理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总和)达到全省律师年平均数(20分,每超过50%2分,每低10%2分);

2.人均年收费额达到全省律师年平均数(50分,每超过1倍加5分,每低10%5分)。

(三)专业化程度(基准分25分)

1.内部设立业务部(室)或有专业分工,并提供专业化服务(5分,没有的计0分);

2.某类业务收费占本所收费总额30%以上(10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没有的计0分)。

3.非诉讼业务收费占本所收费总额40%以上(10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5个百分点减1分);

五、社会形象(基准分130分)

(一)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基准分25分)

1.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10分,未按指派要求办理的,每件扣2分);

2积极参加涉法信访工作、进社区工作(10分,每缺1项减5分)

3.积极参与维护职工、未成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5分,每缺1项减1分)

(二)参加社会救助活动(基准分2分)

通过捐资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活动(2分,没有的计0分)

(三)对外宣传情况(基准分20分)

1.建立本所互联网网站(4分,没有的计0分);

2.先进事迹被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1次(2分,每增加1次加1分),被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1次(3分,每增加次件加1分),被中央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1次(5分,每增加1次加2分);同一事项被同级多家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不重复计分;同一事项被多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分别计分;没有的,计0分;

3.专职律师先进事迹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计分;

(四)参政议政情况(基准分35分)

1.专职律师中有1人当选县(市、区)本次党代会党代表或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分,每增加1人加1分);有1人当选市本次党代会党代表或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分,每增加1人加2分);有1人当选省本次党代会党代表或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分,每增加1人加3分);有1人当选全国本次党代会党代表或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5分,每增加1人加5分);同一人当选两级以上代表、委员或者既是代表又是委员的,分别计分;没有的计0分;

2.专职律师中有1人通过其它渠道参政议政,成绩突出(2分,每增加1人加1分,没有的计0分)。

(五)受表彰情况(基准分48分)

1.近两年受到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司法局以及其它市级部门表彰奖励1次(2分,每增加1次加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司法厅以及其他省级部门表彰奖励1次(5分,每增加1次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司法部以及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表彰奖励1次(10分,每增加1次加3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1次(15分,每增加1次加5分);因同一事项受到同级多家表彰奖励的,不重复计分;受到多级表彰奖励的,分别计分;受到律师协会表彰奖励的,按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标准计分;没有的计0分;

2.专职律师受到表彰奖励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计分。

(六)受惩戒情况

本项为倒扣分指标,针对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律师协会处分的不同情形,从上述各项指标得分总和中扣除相应分值。

1.近两年受到警告、罚款处罚或者训诫、通报批评处分(每次扣30分);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或者公开谴责处分(每次扣50分);

2.近两年律师受到警告、罚款处罚或者训诫、通报批评处分(每人次扣15分);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或者公开谴责处分(每人次扣25分);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每人扣40分);

3.近两年被县(市、区)司法局以通报等形式批评(每次扣10分);被市司法局以通报等形式批评(每次扣15分);被省司法厅以通报等形式批评(每次扣20分);

3.近两年律师被县(市、区)司法局以通报等形式批评(每人次扣5分);被市司法局以通报等形式批评(每人次扣10分);被省司法厅以通报等形式批评(每人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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