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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辜婴儿"躺枪"身亡 肇事司机获刑两年半 
发布时间: 2013/10/15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1791
 

 

1岁的儿子被母亲怀抱着在人行道上玩耍,却被突如其来的车子撞飞摔死。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车辆驾驶员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332610时许,郭某驾驶租来的福克斯小轿车,搭乘其朋友到重庆沙坪坝某小区。当车子行驶至小区内一弯道处时,郭某驾驶的车辆冲上右侧人行道,与人行道上玩耍的周某及其怀中1岁大的儿子,和邻居家一3岁大的小女孩发生接触,造成周某的儿子坠落至人行道外的坎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郭某立即打电话报警,但之后弃车离开现场。交警赶到现场后,电话通知郭某到现场接受处理,但其一直未回到现场。次日,郭某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案发后,郭某支付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合计21600元。
  经鉴定,周某的儿子符合机械暴力致伤的特点,系颅脑损伤死亡;福克斯小轿车上未发现导致本次事故的车辆机械原因。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郭某驾车在小区内行驶未保持低速,观察不足,临危处置不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郭某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郭某的辩护人认为,事发后郭某拨打了报警电话,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于郭某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郭某事发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其离开现场后虽经民警电话通知而拒绝回到事发现场,但次日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该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程度,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鉴于郭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及强制隔离戒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郭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郭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项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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