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省律协的专业机构,其职责是致力于发挥会员的积极性,通过推动实务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全省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三条 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授权省律协“两专”工作委员会对专业委员会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省律协建立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年一季度召开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主任联席会议由省律协 “两专”工作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组成。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全面总结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当年工作,进行经验交流。
第五条 省律协业务部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业务调研和预测展望,指导律师业务拓展;
(三)就立法、司法及其他社会管理事务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全国律协和省律协的要求,制定我省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规范和标准; (五)协调、指导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披露等活动; (七)开展与境外及其它省、市、自治区律师的交流活动; (八)完成省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省律协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行业发展水平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省律协“两专”工作委员会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消提出建议,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社会影响力,而且热心律师业务研究,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由“两专”工作委员会提名,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期与该届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主任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委员会的活动细则;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任期工作规划; (三)就律师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事宜提出意见。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增设专业委员会秘书,秘书人选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推荐,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每年应向“两专”工作委员会述职。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初步人选;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向省律协报告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五)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副主任委员根据委员会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暂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经专业委员会申请,省律协“两专”工作委员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职责,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两专”工作委员会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免职: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免职要求的;
(三)“两专”工作委员会认为其无法胜任职责的。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于改选后两个月内提出四年工作规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各专业委员会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报省律协业务部。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顾问,报 “两专”工作委员会批准。顾问享有应邀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律师自愿报名,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同意推荐,报经 “两专”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委员的增补和撤换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报经“两专”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每个专业委员会人数规模在20-40人。 第十八条 担任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法律实务、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较丰富的业务经验,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三)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探索、研究。
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过法学论文的律师;或者同时拥有其他专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表决权; (三)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工作建议;
(四)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注重理论研究和业务总结,发挥自己在专业领域的作用和影响; (二)积极参与律师相关领域业务能力建设;
(三)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在执业所在地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所在地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累计两次请假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分的; (四)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者调往外省执业的,自动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开展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活动应有实效。
专业委员会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应事先向省律协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与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报省律协。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研讨活动应对律师开放。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为:活动基本情况、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等。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协会指定或允许的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参与者可申请按实际活动时间折抵律师培训课时。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及委员的履职考核
第二十七条 省律协“两专”工作委员会负责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的履职考核,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对本专业委员的履职考核。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实行基本考核和附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基本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人员参加规模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年会、论坛、本专业专题研讨会、开放性研讨会、座谈会、沙龙、案例研讨会等);
(二)根据协会秘书处工作安排,承办或联合承办一次律师培训业务讲座;
(三)组织委员向全国律师论坛、华东律师论坛、安徽律师论坛提交论文,或在核心法学杂志、省级法学杂志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
(四)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五)完成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
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附加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制定、修改、完善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指引、操作规程、参考范本,取得良好效果;
(三)组织委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四)开展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开展其他活动对扩大行业影响有明显成效。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委员会委员基本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正常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
(二)每年向专业委员会至少提交一份业务研究论文;
(三)完成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对专业委员会委员附加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参加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附加考核的内容”的情况;
(二)年度内本人出版专著或与他人合著的出版书籍、在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
(三)在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中,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律协“两专”工作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专业委员会、优秀主任、优秀委员和下届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的重要参考。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省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以及委员交纳的活动经费等。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开展业务活动、举行会议等需要省律协拨款支付费用的,应在年初核定的经费预算范围内,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律协秘书处提出专项经费预算报告,经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省律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除自行组织的社会赞助等收入外,上一年度经费结余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省律协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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