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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3/12/30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1778
 

 

(中国律师网)

[作者] 郭敏峰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司法实践中,国内各地对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不统一,对规定中的“情节恶劣”的认识不一致,继而导致量刑存在差异和失衡等问题。笔者认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要从危险驾驶行为的特征出发,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醉酒程度、危险状态下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无驾驶证、有无逃逸行为、危险驾驶是否造成一定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框架内的罪名,对其适用刑罚时离不开刑法的主要原则以及当前的刑事政策,所以,要使量刑均衡,就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原则为指导,同时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应合理平衡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既要考虑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也要考虑到行为人自由剥夺的限度,惟有如此,才符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的要求。危险驾驶罪量刑所依据的原则
  笔者认为,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要考虑以下原则:
  第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该原则要求量刑的时候要根据客观的犯罪事实情节和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方面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其刑事责任的大小而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该原则要求对于危险驾驶罪,应该充分考虑危险驾驶行为人有关的量刑情节,给予相应的惩罚。在量刑幅度上,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当的情况,所处的刑罚应基本相同。
  第二、刑罚个别化原则。更多的犯罪其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一致的,危险驾驶罪也不例外。所以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要因不同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驾车的时间地点、民事赔偿等因素进行区别化处理,才能实现有效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三、刑罚经济原则。刑罚经济原则要求用最合适的刑罚方法,预防和控制危险驾驶行为。一般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为防止发生交通肇事罪或者以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设定的前置罪名。因此,为避免危险驾驶行为引发更大的危害后果,要把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系数降低,就需要加大犯罪人的犯罪成本,对可能存在的犯罪人产生得不偿失的成本分析,从而彻底实现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
  完善危险驾驶罪量刑的思考与建议
  (一)关于提高量刑幅度的建议
  危险驾驶罪是目前刑法涉及的罪名中处罚最轻的一个罪,对此规定目前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不利于打击目前大量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建议将拘役升格为有期徒刑。也有学者提出,最高刑配置为拘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不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加大了司法实践的难度。
  笔者认为,这些学者的意见不无道理,从国外一些有关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来看,普遍制定了较高的刑罚处罚。我国现行危险驾驶罪刑罚主刑只规定一个拘役就显得轻缓许多。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开始施行时有了一定的减少,但据统计,这两年危险驾驶行为急剧增长,已成为一种非常危险的普遍现象,有的人甚至“二进宫”、“三进宫”。所以有人认为,拘役刑的处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以现有的法定刑处罚不能使危险驾驶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因此,提高危险驾驶行为的量刑幅度,才能达到治理该犯罪行为的目的。当然,危险驾驶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前置罪,立法目的是提前预防交通肇事等其他更严重的犯罪发生,因此,其法定刑设置应低于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对一般的危险驾驶行为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危险驾驶行为可再合理分段设置自由刑,同时,对于危险驾驶罪应严格限制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并对量刑进行量化计算,实现量刑均衡化。
  (二)当前危险驾驶罪量刑的量化分析
  当前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有两种形式: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现就量化问题作如下分析:
  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应结合酒精含量、社会危害性等进行把握。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酒精含量是决定被告人拘役时间长短以及罚金多少的主要指标。酒精含量越高,相应的刑期应成正比例。因为酒精含量的高低反映出被告人醉酒的程度和控制机动车的能力。为统一裁判尺度,应先规定基准刑,所谓基准刑是指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建议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基准刑分为如下几个层次:酒精含量80mg/100ml100mg/100ml,拘役一个月;酒精含量上每增加25mg/100ml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后,在具体量刑时,再综合其他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驾车的地点、民事赔偿等减轻或加重刑期。
  民事赔偿作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的一个参考,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如被告人履行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可作为其减轻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是其真诚悔罪的一个表现,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将民事赔偿作为量刑从轻的酌情情节也可以鼓励被告人积极悔罪,缓解并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然,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除了结合民事赔偿外,还应结合其犯罪后的具体表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真实态度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如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或者在现场等候处理等。
  犯罪人的主观态度。认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恶性可从其被告人的行为发生的时空因素和醉驾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推断。如被告人在什么时间、什么路段、危险驾驶时长等环境中进行危险驾驶,醉驾危险性可能转化为现实性的程度大小来推断其主观上的恶性。
  危险驾驶人醉驾时控制能力可作为酌定情节来考虑。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酒精含量达到法定的标准即构成犯罪,法律原则上不考虑行为人醉酒后的实际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减弱程度。但实际上,行为人醉酒驾驶时的控制能力及自制力反映出其人身危险性,对醉酒驾驶犯罪人量刑时应酌情考虑这方面的影响,予以相应的从重或从轻处罚。
  严格限制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免于刑事处罚和缓刑一般都是针对被告人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形。情节较轻意味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在人烟稀少的道路上开车、系初次危险驾驶犯罪,是否真诚悔罪等。具体而言,酒精含量少于100mg100mL,在人烟稀少的道路上驾车,无交通事故发生,且无其他从重情节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适用缓刑的,也应给予严格限定。酒精含量未达120mg100mL,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积极配合检查,有悔罪表现的,或虽然有轻微交通事故发生,但能依法予以赔偿的,并在被告人所在社区能予以接受的,可适用缓刑。除此之外,其他醉驾的行为不能适用缓刑。
  2.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标准。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情节恶劣是指破坏道路交通安全,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追逐竞驶,俗称“飙车”,是指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频繁并线抢道,或者两车以上相互追赶、相互竞速,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情节恶劣”应结合危险驾驶时的时空环境,道路车流量大小、飙车的时间、飙车的路段、是否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等,是认定情节是否恶劣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市区街道、人群密集的道路上高速追逐竞驶行为或者醉酒、吸食毒品追逐竞驶以及飙车造成一定的后果等行为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人主观心态是追逐并企图超过其他车辆,车速越快,其危险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其主观恶性较之一般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更大,量刑时更应严格掌握。追逐竞驶一般以超速最高限速的50%以上为其入罪标准之一,建议将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基准刑分为如下几个层次:构成情节恶劣的前提下,超速在规定时速的50%-75%之间,基准刑定为有期徒刑2个月;超速每超过25%,增加刑期2个月。
  严格限制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缓刑和免处的适用,鉴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应限制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对超速在规定时速的50%-75%之间,未造成任何事故,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可考虑适用缓刑。但对人身危险性大、造成一定后果的案件,一律不适用缓刑。
  总之,完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驾车的地点、民事赔偿等因素,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等量刑原则进行精确计算,恰当量刑,从而指导司法,实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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