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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司法厅撤销黄峻峰等三人律师执业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5/3/19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999
 

安徽省司法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5〕第30

黄峻峰:

你于2006年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执业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欺诈手段获得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许可。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5年1月30日

 

抄送:蚌埠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安徽省司法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5〕第29

姚运胜:

你于2011年3月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执业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欺诈手段获得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许可。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5年1月30日

 

抄送:蚌埠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安徽省司法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5〕第28

徐祖国:

你于2009年12月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执业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欺诈手段获得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许可。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5年1月30日

 

抄送:蚌埠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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