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律协〔2015〕第3号
徐为民:
你于2006年7月经本协会审查准予实习登记,现经调查核实,存在《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欺诈手段获得实习登记。
根据《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协会决定撤销你实习登记,并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15年10月15日
抄送: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