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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5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3/15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699
 

各县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今年3至4月全市将开展2015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评价同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及评价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2015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
二、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考核的内容为: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和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和党组织建设情况。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和 “不合格”二个等次。
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
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4.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5.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各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
6.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上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齐全;
7.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制度健全、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8.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等。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 “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情况
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制度不健全、活动不开展、作用不明显,专职律师有党组织关系未转入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
根据《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规定,按《2015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表》执行。市司法局按综合实力评价得分高低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排名,排名表分两类:一是全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总体排名;二是县域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排名。
1.《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表》前五部分即:律师事务所的基础设施、内部管理、人力资源、业务绩效、社会形象。每一项指标均设基准分值,总分500分,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情形加分或减分。
2.根据《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标准》,每一小项所加、减的最高分值均不超过本项基准分。
三、考核及评定程序
2015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司法局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的初审工作。
(一)动员部署。3月12日召开动员会,全面部署2015年律
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各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和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参加。
(二)自我评价。4月5日前,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完成年度考核自评工作和综合实力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等次和自评结果分别填写在《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表》上,连同综合实力评价材料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它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县司法局应同时完成初审工作。
(三)现场督查。4月15日前,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工作进行现场督查。确保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确保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审核评定。4月20日前,市司法局对各县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和综合实力自评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现场督查情况研究确定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综合实力评价结果。
(五)公示备案。4月30日前,市司法局将2015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综合实力评价排名结果在蚌埠律师网、律师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市司法局律师和公证管理科负责将全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排名结果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以及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基本信息等其它相关材料上报省厅备案。5月中旬集中办理备案手续,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备案日期为2016年6月-2017年5月。
四、考核和评价需上报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
1、2015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2、《2015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3、《蚌埠市参加2015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6、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2015年度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司法部版);
8、2015年度纳税凭证;
9、2015年度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10、2015年度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11、2015年度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12、2015年度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3、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本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证明及本所每名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
14、2015年度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5、2015年度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用和档案管理情况(注明本所及每名律师代理案件数、登录案件数、归档案件数和业务收费情况);
16、2015年度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情况;
上述第2、3项材料须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其它项均一份,其中第8、9、10、11项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所公章,第12项须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第6项由安徽天成会计事务所出具,联系人:徐继峰,联系电话:13955298876,地址:蚌埠市中山街86号(六楼)。
(二)县司法局上报材料
1、本县2015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2、本县2015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的建议。
(三)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上报材料
1、《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表》;
2、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材料。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年度检查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全面反映律师事务所的软硬件建设水平,是衡量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对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见,各县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抓紧抓好。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年度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或发现上报的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严格依法依规抓好年度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全市律师特别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省律协《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以及《安徽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则等,全面掌握并严格按规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工作。   
   (三)全面、准确、及时地上报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相关材料。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规定上报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评价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要认真核对本所和每名律师执业信息,特别是本所住所、合伙人、主任、联系电话和律师的学历、职称、党派、手机号码等信息,及时更改不正确的信息,严禁错报、漏报等现象发生。各县司法局要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和综合实力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考核等次和评价建议。各县司法局和市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和综合实力自评材料应当在4月5日前完成,逾期一律暂缓考核或直接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四)暂停律师事务所变更和律师转所审批工作。为确保2015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按省厅要求,本通知印发之日至今年4月30日,暂停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和律师转所审批工作。
 
附件:1.2015年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蚌埠市参加2015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3.蚌埠市未参加2015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
   4.2015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表;
      5.全省各项平均数;
      6.填报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表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蚌埠市司法局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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