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今年3月至4月全市集中开展2015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全市执业律师(包括公职律师、法援律师)。
2016年1月1日后新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2015年度考核。
二、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8、律师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9、专职律师党组织关系接转情况。
对公职律师、法援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考核内容。
三、年度考核程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所内考核(2016年3月)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1、组织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执业律师超过20人的,可按一定比例选取部分人在大会上作工作总结,人数不得少于20人),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二)律师协会考核(2016年4月)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县域律师事务所须报经县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
公职律师、法援律师由市律师协会组织考核。
四、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印制,样表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4.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5.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登录册;
6.专职律师异地身份证号码的需提供居住证(常住户口登记)。
五、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参加考核的律师不评定等次情况的处理。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存在此类情形的要在律师花名册考核结果栏内注明,未发现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以“称职”报送备案。
2.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其变更前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该律师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3.有《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情
形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由市律师
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4.专职律师党组织关系未按要求转入市律师协会党总支的,异地身份证号码不能提供居住证(常住户口登记)的暂缓考核。
5.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蚌埠律师网公示七日。
6.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7.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确定为考核不称职(具体培训时间计算见附件九)。省律师协会开通的网络培训计入课时内。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
8.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蚌埠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互助基金缴纳仍按《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与会费同时交纳。会费缴纳工作与年度考核工作一并完成。
法援律师、公职律师的会费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蚌埠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会费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收缴。
六、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表现进行评价、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抓手。各县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抓紧抓好。对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的,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组织纪律或行业处分。
(二)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各律师事务所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把通知内容和精神传达到每名律师。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开展执业监督检查活动,对上报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进行现场查验审核,确保律师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确保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全面、准确、及时上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要认真核对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学历、职称、党派、手机号码等信息,及时更正不正确的信息。4月5日前报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四)收缴不再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各律师事务所对于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收缴其律师执业证并上交市局。拒不上缴的,应当将其基本信息连同其他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基本信息录入《未参加2015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上报,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附件: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15年度蚌埠市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 ;
3.2015年度蚌埠市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
4.2015年度蚌埠市执业律师(公职)花名册;
5.2015年度蚌埠市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
6.未参加2015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
7.2016年新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
8.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计算方法;
9.《2016年缴纳会费、互助金统计表》;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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