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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7/1/17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1289
 

蚌埠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16)第001号

被处分人:沈涛,男,49岁,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2016年1月10日,蚌埠市律师协会接到吴华美投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沈涛在代理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支群诉吴华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代理案件未尽职责、不负责任的行为,从而导致投诉人吴华美一审败诉的情况。

经查,沈涛律师在一审审理期间,依法提交相关证据,按时参加诉讼,并发表代理意见,该案件一审后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二审阶段更换律师的情况下,其判决结果与一审相差不大。但,调查中发现沈涛律师未按照规定统一登记案件,私自收费未及时入帐,同时未能如实提供与该案有关的卷宗材料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蚌埠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调查笔录》两份、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13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

二、蚌埠市律师协会接到蚌埠市鑫球建材五金商行的经营者丁新球投诉沈涛律师在代理原告蚌埠市鑫球建材五金商行与被告蚌埠市永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未按时出庭,后导致该案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经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开庭审理时,沈涛律师确实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该案按撤诉处理。沈涛律师事后主动承担案件诉讼费,未造成投诉人实际损失。

证据:授权委托书、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2015)龙民二初字第00314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蚌埠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调查笔录》两份、沈涛律师书写《具结书》一份。

本协会认为一、沈涛律师在代理吴华美案件中按时参加诉讼、提供证据、发表代理词,该案两审判决结果相差不大,故不宜认定其未尽职责、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是沈涛律师违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登记及妥善保管卷宗材料的相关规定,该情况属实。二、代理蚌埠市鑫球建材五金商行案件中,沈涛律师未按规定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七)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的”; 第十一条第(九)项“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规定,经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决定,给予沈涛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再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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