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律师事务所
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对律师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状况做出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定,按照省司法厅办公室通知要求,今年3月至4月全市将开展2016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2016年度检查考核。
二、考核内容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考核的内容为: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7.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和 “不合格”二个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2016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
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律师事务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4.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5.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各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
6.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上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齐全;
7.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制度健全、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8.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等。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 “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2016年参加律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未确定等级律师事务所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5.律师事务所不能保证法定设立条件的;
6.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情况
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7.基层党组织制度不健全、活动不开展、作用不明显,专职律师党组织关系未转入的;
8.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整改期满后再予考核。
1.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的;
2.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3.内部管理松懈、混乱,要求限期整改的;
4.档案管理中业务档案归档率低于50%,要求限期整改的。
四、考核程序
2016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2017年3月4日)
市司法局召开动员部署会,部署2016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部署2016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二)检查考核(2017年4月20日前)
1.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相关会议总结本所2016年度的执业情况,并将执业情况总结和自评等次填写在《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连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它材料,县域律师所于2017年4月10日前上报县司法局,市区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20日前上报市司法局。
2.县司法局应当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在2017年4月20日前将本年年度检查考核总结和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上报市司法局。
3.市司法局负责全市2016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确定考核等次,指导市律师协会开展2016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公示复查(2017年4月30日前)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市司法局将考核结果在蚌埠市司法行政网、蚌埠律师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复查。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备案公告(2017年5月31日前)
2017年4月30日前,市司法局将本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以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基本信息等相关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市律师协会将2016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2017年5月31日前,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备案专用章”,备案日期为2017年6月-2018年5月。
2016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蚌埠司法行政网和蚌埠律师网予以公告。
四、上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
1.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
2.蚌埠市参加2016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式样见附件2);
3.蚌埠市未参加2016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式样见附件3);
4.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报告;
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
7.纳税凭证;
8.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9.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10.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11.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2.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4.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用和档案管理情况;
上述材料市区律师所须一式二份,县域律师所须一式三份,除第1项材料外,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上报市、县司法局各一份。凡提供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第5项由安徽鑫诚会计事务所出具,联系人:柏德林, 联系电话:3710105 13956351773,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蚌山发展大厦2号楼10层。
(二)县司法局上报材料
1、本县2016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2、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提交材料。
五、考核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年度检查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抓紧抓好。市司法局将开展执业监督检查活动,通过走访律师事务所,查阅律师卷宗、案件登记簿和档案,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报等形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督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年度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或发现上报的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司法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2.严格依法依规抓好年度考核工作。市、县司法局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特别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省律协《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规则等,全面掌握并严格按规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全面、准确、及时地上报年度检查考核相关信息。市、县司法局要认真核对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关数据,特别是变更比较频繁的诸如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合伙人、主任、联系电话和律师的学历、职称、党派、手机号码等信息,及时更改不正确的信息,切实做到不漏报、错报一个所、一名律师的基本信息。凡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律师事务所,可暂缓考核或确定“不合格”考核等次。
4.认真做好专职律师执业资质审查工作。市、县司法局在考核过程中要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理社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报省厅撤销行政许可。
5.公告注销不再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本所不再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对拒不上缴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应当将其基本信息连同其他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基本信息录入《蚌埠市未参加2016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上报,同时要注明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原因。市司法局将会同市律师协会对2009年以来停止律师执业且未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手续的人员进行一次清理登记,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6.暂停律师事务所变更和律师转所审批工作。为确保2016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按省厅要求,本通知印发之日至4月30日,暂停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和律师转所审批工作。
附件:
1.2016年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蚌埠市参加2016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3.蚌埠市未参加2016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
蚌埠市司法局
2017年3月2日
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考核所需材料.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