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4日蚌埠市律师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律师协会会员“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促进和形成全市律师行业和谐互帮的良好风尚,经理事会审议,特设立蚌埠市律师互助基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蚌埠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基金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蚌埠市律师协会成立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具体负责互助基金的收取、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行业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律协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由单数构成。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紧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受蚌埠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监督。
第三章 互助基金来源
第五条 互助基金来源包括:
(一)划拨:互助基金由市律师协会每年从会费中划拨
5%—10%(具体比例由市律协理事会在此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缴纳:市律师协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150元。
(三)受赠:鼓励和接受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对律师互助基金进行捐赠。
(四)互助基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稳健的投资渠道获得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来源
第六条 互助基金设专户管理,上年结余的互助基金自动转入次年互助基金帐户。
第四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在安徽省司法厅领取律师执业证、经年度注册并已缴纳当年互助金的律师个人会员为互助对象,考核年度已调出本市执业或不再继续从事律师职业的,不在互助对象范围内,其已交互助基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或近亲属可以向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救助。
1、因意外伤害致残的;
2、患较大、重大疾病或死亡的;
3、其他应予互助的情形。
第五章 受理和审核
第九条 互助对象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或罹患重症及目前医学尚无法治愈、难以治愈的疾病的,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救助。
第十条 救助申请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律师协会或秘书处申请,互助对象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助申请人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互助对象基本情况;
2.申请救助的事由;
3.申请救助的具体要求;
4.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及支付或赔付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填写《互助基金申请表》。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相关原件出具部门或留存部门核对确认的复印件: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伤残等级鉴定,死亡证明,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及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得到赔偿证据等。
(四)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本会秘书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报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理由并退回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并告知原因,待材料补充齐全后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救助的期限为六个月,其中患重病的应自疾病确诊之日或诊疗终结之日起算,意外伤害致残的自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算,因意外伤害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对救助申请事项的审议,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等方式。采用会议方式审议的,有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会后应将会议决定通报全体委员;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常设机构应提出具体建议方案,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
会议表决采取委员一人一票制,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备查。
第十三条 审议会议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审议会议认为情况不明或存在疑问,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或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所做出的鉴定和调查结论,作为审议会议依据。
审议会议作出的救助决定一律制作《关于同意/不同意救助申请的决定》,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生效。
第六章 救助标准
同意给予救助的,互助基金发放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申请救助对象病情或伤情的严重程度,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数额、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及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同一事由最高给予每位互助对象的救助金不超过20000元,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可再增加5000元。
互助基金发放总额以互助基金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的救助标准
(一)互助对象病情相对较轻,或伤残等级在七至十级的,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有一定困难的,给予2000--5000元救助金。
(二)互助对象所患重大疾病治疗期较长,影响正常执业三个月以上,且家庭经济困难,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大的,或伤残等级在五至六级的,给予3000—8000元救助金。
(三)有下列情形的互助对象,可以给予10000—20000元救助金:
1、所患重大疾病以现有医学条件无法治愈或难以治愈,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巨大的,或者死亡后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极其困难的。
2、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或因意外伤害死亡,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极其困难的。
第七章 互助救济的终止和除外
第十五条 停止缴纳互助金的,互助救济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被吊销执照或聘用的律师被律师事务所辞退的,互助本金不退回,互助救济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免除互助救济责任:
1.会员自杀、自残、斗殴、吸毒、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
2.未经省、市、区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3.会员有伪造或篡改病情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4、会员去世的,其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已申请并获得救助的,其他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再次申请的。
第八章 互助金的发放和领取
第十八条 律协秘书处根据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的结果,报经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由财务发放。
第十九条 受领互助金由申请人办理,受助人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原则上每年底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救助金金额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蚌埠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