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中法发〔2017〕1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本院各业务部门,全市律师事务所:
近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个别案件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并指派律师出庭代理的情况,经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第二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与市司法局共同会商,对于以上情形如何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市法院在今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依法审查执业律师的诉讼代理活动,不予准许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并指派律师出庭代理案件。如发现律师事务所未尽审查责任的,需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二、全市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不得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三、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司法局
2017年3月24日
抄送:省高院、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
本院领导、市司法局领导。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