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律协处字(2017)1号
被处分人:陈宗瀛,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03199410713665。
2016年8月,蚌埠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受理陈宗瀛律师的委托人巩明经的投诉,组成调查组,对巩明经投诉反映的陈宗瀛律师没有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私自收费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2016年11月16日,市律协根据调查组调查的事实与处理建议,作出了拟对陈宗瀛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听证告知书,并向陈宗瀛律师送达了该告知书。陈宗瀛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听证。市律协于2017年3月10日举行了听证。首席听证员为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从江,听证员为纪律委员会委员张慧艳、庄敏,书记员为邵丹。听证之后,首席听证员和听证员就听证会查明的事实,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对被调查会员的违规行为是否属实进行了合议,并拟定了书面听证审理报告提交纪律委员会集体研究。2017年6月16日,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在听取听证庭的汇报后作出了处理决定。本案现已调查处理终结。
经调查与听证查明:
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陈宗瀛律师受巩明经委托,先后5次代理巩明经诉温国胜合伙协议纠纷案件。陈宗瀛律师在代理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06)龙民二初字第95号巩明经诉温国胜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过程中,以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巩明经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私自收取巩明经给付的律师费1200元。陈宗瀛律师在收费之后给巩明经出具了“今收到巩明经律师费壹仟贰佰元”的《收条》,落款日期为2016年8月2日。陈宗瀛律师代理的5个案件,均未按照规定由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统一登记受理。陈宗瀛律师在办结后,一直未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6)龙民二初字第95号,(2007)龙民一初字第161、176、775号等民事判决书、陈宗瀛律师在2016年8月2日书写出具给巩明经的《收条》、蚌埠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笔录等。
市律协认为,陈宗瀛律师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多达五次私自接受同一人委托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有四个案件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至少有一个案件私自收取委托人巩明经律师费1200元;私自接受委托代理的5个案件均未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并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违反了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新修订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且属于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经市律协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陈宗瀛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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