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律协处字(2017)2号
被处分单位会员: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3403201310216363,负责人:王栓继。
2016年12月22日,蚌埠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受理常亮、易方勤、常秀秀(下称投诉人)的投诉,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人投诉反映的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违规进行双方代理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2017年6月22日,市律协根据调查组调查的事实与处理建议,作出了拟对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听证告知书,并向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送达了该告知书。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处理终结。
经调查查明:
2016年7月1日上午9时许,投诉人常亮、常秀秀的父亲常先松在自家房屋二层屋顶清理垃圾、检查排水口时,不慎与房屋上方的高压线相接触,被高压电击倒,送常坟镇中心卫生院救治无效死亡。
2016年7月11日,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律师费1800元,指派阙玉枝律师作为投诉人的诉讼代理人。阙玉枝律师接受指派后,代理投诉人以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怀远县供电公司(下称怀远供电公司)为被告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7月21日,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与怀远供电公司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指派当时在该所执业的顾乃伍律师作为怀远供电公司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费用为5500元,但该费用怀远供电公司未交,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没有向法院出具指派顾乃伍的函。在提交给法院的委托手续中,顾乃伍并非以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代理,而是以怀远供电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作为怀远供电公司的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怀远供电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证明》均记载顾乃伍为“分公司法律顾问”。
2016年8月9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怀远供电公司赔偿投诉人各项费用49097元(296990元×30%-40000元)。一审判决后,投诉人与怀远供电公司均上诉。2016年12月6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民终1383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7月28日勘验笔录、阙玉枝提交的《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卷宗》(其中包含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承接案件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办案小结)、顾乃伍提交的《安徽 律师事务所卷宗》(其中包含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承接案件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传票、办案小结)、2016年10月10日怀远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调查组制作的相关谈话笔录等。
市律协认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在已经与投诉人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委托后,又与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当事人怀远供电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其后虽然未给顾乃伍律师出具指派代理函,但疏于管理,未及时收回与怀远供电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之后对顾乃伍以“怀远供电公司法律顾问”的名义代理诉讼,又未能及时发现与纠正,显然未尽到管理本所律师规范执业的监管职责,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安徽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市律协纪律委员会6月16日研究,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17年7月10日
附:有关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试行)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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