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律协处字(2017)5号
被处分会员:马琼,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03201111527359。
2016年12月,蚌埠市司法局收到怀远县监察局移送马琼律师涉嫌违规线索后,移交蚌埠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组成调查组,对马琼律师涉嫌同时在两所律师事务所执业并变造律师事务所函进行代理案件的行为进行了认真调查。2017年6月22日,市律协作出了拟对马琼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听证告知书并向马琼律师送达。马琼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处理终结。
经调查查明:
1、马琼律师在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下称百舜所)执业期间,有同时在两家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马琼以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以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作为工作单位与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怀远县城乡住房建设管理局、怀远县财政局签署法律顾问合同,担任上述四家单位的法律顾问。
2、马琼在百舜所执业期间,有变造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致函代理诉讼案件的私自收案行为。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马琼未在百舜所统一登记受理,用复印、涂改等方式变造了(2014)百舜民代字第270号、(2015)百舜民代字第27号安徽、百舜所民字第160号、(2014)百律民代字第X号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函并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供,私自代理了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恒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华等贷款合同纠纷案、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诚信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纠纷案共四起民事案件。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4)百舜民代字第270号、(2015)百舜民代字第27号、安徽百舜所民字第160号、(2014)百律民代字第X号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致函;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与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怀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远县财政局签署的四份《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向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远县财政局开具的法律服务费发票;怀远县纪委与马琼、沈涛、管时雨、曹宗志、顾彬的谈话笔录;蚌埠市律协纪律委员会调查员与马琼的谈话笔录等。
市律协认为,马琼律师在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存在同时在两家律师事务所执业以及违规私自收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10条第1款和第40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6条和第47条第1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1条第2款和第88条的规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7条第(三)项和第37条、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试行)第14条和第69条的规定,经市律协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马琼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17年7月10日
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八十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
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第三十七条 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
(试行)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十九条 会员对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日内向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