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律协处字(2017)6号
被处分会员:王超,男,1979年9月出生,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03201310193965。
2017年2月27日,蚌埠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收到固镇县人民检察院邮寄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固检监纠违〔2017〕03号),反映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2017年1月17日在固镇县看守所,违规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问题。市律协组成调查组,对王超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2017年6月22日,市律协作出了拟对王超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的听证告知书,并向王超律师送达了该告知书。王超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处理终结。
经调查查明:
2017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超在固镇县看守所律师会见室会见涉嫌高利转贷犯罪嫌疑人代某的过程中将随身携带的手机交由嫌疑人代某与家人通话。该违纪行为被固镇县人民检察院驻固镇县看守所监所科科长黄河巡视时当场发现。王超当即被终止会见,借给代某通话的手机被固镇县看守所收缴,并被责令书写了“情况说明”。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超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员调查固镇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黄河、固镇县看守所民警张钊以及调查王超所作的的调查笔录等。
市律协认为,王超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134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项,安徽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市律协纪律委员会6月16日研究,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王超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17年7月10日
附:有关规定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二十三)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试行)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