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同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17号)以及《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6〕10号)精神,现就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范围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范围
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范围
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条件
(一)公职律师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3.系本单位在职在编公职人员;
4.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担任法律顾问;
5.品行良好。
(二)公司律师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3.系依法与国有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
4.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5.品行良好。
申请考核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待有关规定出台后具体实施。
三、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登记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系本单位在职在编公职人员、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或担任法律顾问的证明材料及同意申请人申请公职律师的意见(一式两份);
5.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照片二张。
(二)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登记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在企业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国有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系本单位员工(附申请人依法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担任法律顾问的证明材料及同意申请人申请公司律师的意见;
6.申请人所在企业系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照片二张。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审批程序
1.根据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央企业,直接向司法部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省属国有企业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3.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向设区的书或省直管县司法局提出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4.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在复印件上签署“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5.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决定。
6.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符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由原任职单位按程序报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或吊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五、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指导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指导监督工作,推动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日常业本管理,建立健全遴选聘任、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促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职能作用。
各地律师协会应当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和行业自律等工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考核情况由所在单位报送原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由原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司法厅备案。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会同其所在单位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10月9日
附件1.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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