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蚌埠律师网,今天是
天气预报:
 
首页 > 蚌埠律师网 > 文章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8/5/14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904
 

蚌埠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司行罚决字〔2018〕第1

被处罚人:顾乃伍,男,汉族,1975101日生,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403201110923451

单位住址:蚌埠市东海大道南翔城市广场1号楼1816室

本局受理常亮、易方勤、常秀秀投诉被处罚人违法执业一案,现已调查终结。被处罚人违法违规事实为:违法违规私自接收委托、收取费用、以非律师身份执业。

根据阙玉枝律师提供的《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卷宗》显示,2016年7月11日投诉人常亮、易方勤、常秀秀与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用1800元,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收取了1800元并开具了发票;顾乃伍提供的《安徽   律师事务所卷宗》显示,被告怀远供电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与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用为5500元。后在办理案件登录律管平台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检索出该所律师阙玉枝已经担任了争议对方原告易方勤、常亮、常秀秀的代理人。此后,顾乃伍便以怀远供电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作为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怀远供电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顾乃伍为“分公司法律顾问”;顾乃伍在接受本局调查员调查时,承认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7月21日与怀远供电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5500元代理费用转入了顾乃伍转所后执业的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账户。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栓继和顾乃伍的调查笔录中,俩人均证实怀远供电局并未与律师事务所或顾乃伍个人签订过法律顾问合同。

顾乃伍作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知道同所律师阙玉枝担任争议对方代理人后,应不再寻求担任利益冲突另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但顾乃伍仍以所谓的怀远供电公司法律顾问的名义继续担任冲突另一方的代理人,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的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常亮、易方勤、常秀秀的投诉书、蚌埠市司法局询问笔录、阙玉枝和顾乃伍提供的两本卷宗材料、安徽省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阙玉枝、顾乃伍律师执业证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和罚款交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蚌埠市分行,账号:100299592170010001),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蚌埠市司法局  法制科备案。(转账时备注收款单位蚌埠市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司法局

                           2018年4月20日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向上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蚌埠市律师协会    网站标识码:3403000009
地址:蚌埠市中荣街95号  邮编:233000  联系电话:0552-2014574
【网站地图】   皖ICP备0500294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