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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8/5/14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950
 

蚌埠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司行罚决字〔2018〕第2

被处罚单位: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王栓继,   职  务:主任 

许可证号:23403201310216363 

单位住址: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客运南站北楼4楼

本局受理常亮、易方勤、常秀秀投诉被处罚人违法执业一案,现已调查终结。被处罚人违法违规事实为:疏于管理,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在与原告常亮、易方勤、常秀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后,又与讼争对方被告怀远县供电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在登录律管平台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知晓了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告方已经委托了本所律师阙玉枝律师后,疏于管理,未及时解除与怀远供电公司的代理合同,亦未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制止有关律师私自接受委托之违法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常亮、易方勤、常秀秀的投诉书、蚌埠市司法局询问笔录、阙玉枝和顾乃伍提供的两本卷宗材料中两份《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发票、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阙玉枝、顾乃伍律师执业证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司法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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