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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2/7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888
 

蚌埠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07年7月31日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1日蚌埠市第三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蚌埠市律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蚌埠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取得安徽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费;取得安徽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为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
第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三类地区标准。个人会费
标准为:每人每年度为1200元。团体会费每所每年度标准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20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1--50人的,团体会费为25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30000元。
县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行四类地区标准。个人会费标准
为:每人每年度为1000元。团体会费每所每年度标准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1--50人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20000元。
第六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按照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标准,交纳个人会费。
    第七条 年龄不超过30岁且首次申领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申领执业证当年和第二年免交个人会费,自第三年起全额交纳个人会费。
 第八条 重新申请执业和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本市执业的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转入当年执业不足6个月的,减半缴纳个人会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全额交纳个人会费。
  第九条 律师在安徽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当年度不重复交纳个人会费。
  第十条 生育、患有重大疾病的律师,免交当年度个人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按照省律协标准收取,按比例分级分配使用。当年度会费总额的40%上交省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留存60%使用。 
第十二条市律师协会有权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监督,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会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二)责令限期交纳;
  (三)限制其行使相应会员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三条市律师协会建立专项账户,按照国家、安徽省及蚌埠市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规定使用会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表彰会员;
(三)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组织业务培训;
(四)开展律师国内(外)交流活动;
(五)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六)查处投诉案件,调处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
(七)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十)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开支;
(十二)向安徽省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十三)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五条 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会费预算、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会费收支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每届任期内的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二)会费监督制度。会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收支情况接受财务工作委员会监督。
(三)会费审计制度。会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重大财务的收支情况应当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蚌埠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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