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19)1号
被处分会员:王超,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律师执业证号13403201310193965,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2月2日,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收到市司法局移交的凤阳县看守所“关于反映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违规的函”。市律协决定立案,调查组对王超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本案现已调查终结。2019年6月24日,市律协给王超送达了拟给予中止会员权利12个月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王超当面表示不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上午,王超在凤阳县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非法买卖爆炸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期间,用手机给王某某拍摄2张照片,以及王某某给同监室其他犯罪嫌疑人捎带让其转交的2封家信(家信内容与王某某案无关),被凤阳县看守所民警发现并查获。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凤阳县看守所函,凤阳县看守所情况说明,凤阳县看守所录像截屏图,王超的检讨书,调查组制作的谈话笔录等。
市律协认为:王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妨碍监管场所管理的行为。另查明,王超曾因在固镇县看守所会见时,把手机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市律师协会于2017年7月10日,对王超做出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被处分之后仍未汲取教训,现又再次违规,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协会决定:给予王超中止会员权利12个月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19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