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19)2 号
被处分会员:赵平,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执业证号13403201110717037 ,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4月11日,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收到怀远县司法局移送函,反映赵平在怀远县看守所违规会见。市律协决定立案,调查组对赵平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本案现已调查终结。2019年6月24日,市律协给赵平送达了拟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赵平当面表示不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赵平在怀远县看守所会见涉恶案件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期间,将其妻子杨某某书写的信件转交给石某某(信件内容与赵平代理的案件无关),被怀远县看守所值班民警发现,信件被当场没收,并通知怀远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怀远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线索移送函”,怀远县看守所当场没收的信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怀远县司法局制做的询问笔录,赵平书写的《情况说明》、《悔过书》,调查组制作的相关谈话笔录等。
市律协认为:赵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妨碍监管场所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鉴于赵平主动承认错误,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积极配合市律师协会等部门调查,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减轻处分。为此,本协会决定:给予赵平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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