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19)6号
被处分会员:陈钢,男,汉族,1978年10月出生,律师执业证号13403200810173942,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8月16日,蚌埠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收到蚌埠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案件移交函,反映该局***专案组在办理某涉黑案件过程中,发现陈钢在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期间,为羁押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某同一监室)传递信件干扰办案,其行为涉嫌违法违纪。市律协决定立案,调查组对陈钢涉嫌违法违纪进行了调查核实,本案现已调查终结。2019年8月23日,市律协给陈钢送达了拟给予中止会员权利12个月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陈钢表示不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2016年7月,陈钢受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聚众斗殴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陈钢在代理该案到看守所会见张某某过程中,接收了张某某传递的同监室另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信件,并将信件带出看守所交给刘某某的司机,再由刘某某的司机交给其妻子李某某。同时,陈钢还利用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某某的便利,将刘某某妻子李某某的信件交给张某某,再由张某某交给刘某某,从看守所带出带进信件各三四次。 另查明,陈钢在为刘某某及李某某之间传递信件期间,收受李某某好处费1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蚌埠市***专案组“移送函”一份;蚌埠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关于给刘某某带出的28封信件的梳理说明一份(6页);蚌埠市公安局***专案组对刘某某的讯问笔录一份(14页);蚌埠市公安局***专案组对张某某、刘某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13页);蚌埠市公安局***专案组调取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张某某(疑给刘某某带信)记录一份(2页);蚌埠市公安局***专案组调取的律师(辩护人)会见登记表40份;市律协对陈钢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陈钢担任张某某辩护人一案的卷宗材料;陈钢的书面答辩书一份等。 市律协认为:陈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为另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某某传递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多次传递,扰乱了监管秩序,属于违反监管场所规定的行为,依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协会决定:给予陈钢中止会员权利12个月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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