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司罚决〔2019〕1号
被处罚人:陈钢,男,1978年10月出生,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3200810173942。 经查明,2016年7月,陈钢受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聚众斗殴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陈钢在代理该案到看守所会见张某某过程中,接收了张某某传递的同监室另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信件,并将信件带出看守所交给刘某某的司机,再由刘某某的司机交给其妻子李某某。同时,陈钢还利用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某某的便利,将刘某某妻子李某某的信件交给张某某,再由张某某交给刘某某,从看守所带出带进信件各三四次。另查明,陈钢在为刘某某及李某某之间传递信件,收受李某某好处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蚌埠市***专案组“移送函”一份;2、蚌埠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关于给刘某某带出的28封信件的梳理说明一份(6页);3、蚌埠市公安局***专案组对刘某某的讯问笔录一份(14页);4、蚌埠市公安局***专案组对张某某、刘某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13页);5、蚌埠市公安局***专案组调取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张某某(疑给刘某某带信)记录一份(2页);6、蚌埠市公安局***专案组调取的律师(辩护人)会见登记表40份;7、蚌埠市司法局对陈钢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8、陈钢担任张某某辩护人一案的卷宗材料;9、陈钢的书面答辩书一份。 我局认为,陈钢律师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134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为另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某某传递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多次传递,扰乱了监管秩序,属于违反监管场所规定的行为。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134号令)第五十三条“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停止执业一年; 2、罚款2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将罚没款30000元交到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蚌埠市分行,账号:100299**********001),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蚌埠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备案。(转账时备注收款单位蚌埠市司法局)。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月按照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司法局 2019年8月30日
蚌埠市司法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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