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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合同履行的法律难点和对策 
发布时间: 2020/3/8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639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了有效防控疫情,全国各地均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道路管制、停工停业及隔离措施。因为疫情的影响,可能导致企业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迟延履行或变更履行。企业如何从法律上应对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问题从而减少损失,政府如何有效化解经济纠纷进而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一、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现状

一是需要解除的合同。因疫情的影响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主要涉及旅游业、餐饮业、酒店住宿业等。比如酒店在疫情期间的住宿订单,因疫情影响已经不能再履行,双方需要解除合同。

二是需要延期履行的合同。因疫情的影响造成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但是原合同目的可以延期实现,主要涉及制造业、物流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比如制造业中的货物买卖合同,因为疫情的影响不能按照原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但是可以延期交付货物实现合同目的。有的地方出台了针对此类合同的政策,比如蚌埠市国资委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全市国有企业积极落实应对疫情有关政策的通知》(蚌国资委[2020]4号),要求有关市属企业和各县(区)国资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延长疫情影响企业合同履行期限,现已累计延长合同106笔,涉及合同金额499.9万元。

三是需要变更履行的合同。因疫情的影响造成合同继续履行必须变更原有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价格条款,主要涉及商业租赁服务业、生产加工业。比如商业租赁中的租赁合同,因疫情影响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无法使用租赁物,需要调整租金。有的地方也出台了针对此类合同的政策,比如蚌埠市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蚌办[2020]2号),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防疫期间前3个月房租全免、后期减半。

二、解决合同履行现状的法律难点

因为疫情影响而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变更履行又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减少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具体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时候会遇到几个难点问题。

一是不可抗力的事实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并没有列明不可抗力的详细类型和认定标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突发社会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当由谁来认定才具有公信力。

二是不可抗力的影响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决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疫情在各地造成的影响不一样,对各个企业的影响不一样,各地、各企业的复工复产时间也不一样。比如有的企业是完全停业,有的是限制营业,各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时间跨度也不一致。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应当由谁来认定才具有公信力。

三是不可抗力的举证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按此规定企业应当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实践中企业往往无法提供。一方面是因为有关疫情防控的文件数量繁多且不便调取,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专门针对不可抗力证明的文件,加之各企业现处于复工的繁忙阶段,使得企业针对不可抗力举证困难重重。

三、相关建议

为了解决企业合同履行的法律难题,有效减少企业损失和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化解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面临的经济纠纷,应当由政府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可抗力的证明来认定不可抗力的事实和影响。

《合同法》及相关解释并没有予以规定应当有什么机构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通常来说都应当是政府机构,因为政府机构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大多能掌握具体的事实并且有详细的书面文字记载,而且政府机构本身具备足够的公信力。根据不可抗力的种类,又可以划分不同的出证机关。对于恶劣天气、地震等自然灾害,出证机关可以是事件发生地的气象部门、地震管理部门等。对于如战争、罢工、突发应急事件等社会事件,出证机关可以是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管理部门。

目前,在外贸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章程》,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授权的商事证明机构向提出申请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自202022日出具全国首份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以来,截至33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系统共计101家商事证明授权机构累计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4811件,涉及合同金额约3737亿元人民币。

此前,在国内商事领域,鲜有政府机构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受此次疫情的影响,国内有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关于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的政策和具体做法,我省也有部分行业在此领域开始做出尝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出台文件予以明确不可抗力事实和影响范围。这种做法可以适用于统一时间要求停业且统一时间允许复工、复业的行业,行业内的企业可以直接将政府出台的文件作为自身的证明文件予以使用。比如,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在2020218日出台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客观因素,该市范围内城市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建设活动中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相关业务和法律事务,结束日期以河南省人民政府解除疫情防控期公告为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228日出台的《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有序推定企业复工开工的通知》,明确疫情影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限应合理顺延,顺延时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

二是由省政府出台政策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的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用于国内商事领域。此种做法借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在外贸领域的成熟经验用于国内商事领域,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个别企业遇到的问题。比如,湖南省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在2020225日应湖南省醴陵市华电电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开出了该市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减少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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