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20〕1 号
被处分会员:詹峰,男,汉族,1975年2月出生,执业证号1340319*****58841,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2月30日,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收到蚌埠市司法局移交的安徽省司法厅(皖司律诉〔2019〕85号)转办函,要求就姚某举报詹峰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市律师协会决定立案,组成调查组对詹峰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本案现已调查终结。2020年6月17日,市律协给詹峰送达了拟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詹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2018年10月23至2019年6月25日,詹峰受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先后担任姚某某(孙某之女)诉孙某某抚养权纠纷案件一、二审及孙某某诉姚某离婚案件中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2019年上半年,詹峰在代理案件期间与委托人孙某某发生婚外情,并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及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姚某举报意见一份;詹峰的书面答辩意见一份;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皖03**民初2**0号一份;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皖0**2民初2**6号一份;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皖0*民终1**3号一份;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皖0**2民初8**号一份;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皖0*民终2**4号一份;2019年2月22日延安派出所出警记录一份;2019年8月26日宏业派出所出警记录一份;2019年8月27日詹峰、孙某某在宏业派出所出具的保证书各一份;市律协对詹峰的调查谈话笔录一份;市律协对姚某的调查谈话笔录一份;詹峰担任孙某某代理人案件卷宗材料一份;姚某提供的光盘一张;调查孙某某电话录音光盘一张;调查走访情况说明一份等。
本会认为:詹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和《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詹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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