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21〕第 1号
被处分会员:张军,男,汉族,1986年10月出生,执业证号13403201310581040,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6月18日,陆玉锋向市律师协会举报张军未经本人授权代理案件,损害其诉讼权利,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因案件当值再审期间,故举报暂缓受理,现该案再审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本会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2021年5月10日,本会给张军送达了拟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张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2017年12月20日,张军在代理钱冬梅、陆玉锋等人的3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诉时(分别为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5181号、5182号、5183号),在未取得举报人陆玉锋本人授权、未向其核实案情、在陆玉锋不知情的情况下介入诉讼;同时在法庭审理时,张军未做实质性否定答辩和举证,造成法院对陆玉锋作出了对债务人总计16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错误判决,并造成陆玉锋名下银行存款65900元被法院错误划扣。
在本会调查期间,张军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积极配合本会调查,且违规行为受到投诉人谅解,投诉人于2021年5月8日书面向本会申请撤回举报。
另查明,张军在办理该3起案件时未按规定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举报人的投诉书、法院原审民事判决书、检察机关民事抗诉书、法院再审判决书、调查员调查笔录、张军书面反省书、举报人撤诉申请书为凭,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张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张军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积极配合本会调查,且违规行为受到投诉人谅解,举报人书面向本会申请撤回举报,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张军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四条 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第八十八条 经济争议达成和解,或者违规行为受到投诉人谅解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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