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21〕第6号
被处分会员:张丽,女,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执业证号13403201711833113,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任专职执业律师。
2021年6月29日,张丽向蚌埠市律师协会提交书面《张丽律师执业情况自检自查汇报》一份,内容表明:张丽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辞职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2021年9月9日,本会决定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2021年9月24日,本会给张丽送达了拟给予警告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张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被调查人张丽,2017年2月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辞职,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办理案件6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关于张丽同志入额情况说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5991号判决书、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皖15民终2073号判决书、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皖15民终491号判决书、舒城县人民法院 (2018)皖1523民初770号判决书、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民终2145号民事裁定书、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民终1368号民事判决书、张丽询问笔录、徐继军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会认为,张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九款规定。鉴于张丽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主动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诚恳,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张丽警告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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