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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12/6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692
 

 

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21〕第5

 

被处分会员:沈永雷,男,汉族,大学本科学历,1973112日出生,执业证号13403201910117250,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21712日,沈永雷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主动说明存在从人民法院辞职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和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问题,并向蚌埠市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沈永雷律师执业说明》。202199日本会决定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20211111日,本会给沈永雷送达了拟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沈永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被调查人沈永雷,2018417日调离怀远县人民法院,2018619日从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辞职,2019820日在安徽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专职律师)。2018417日至2020416日期间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办理案件8件,其中以非当事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身份担任原任职怀远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3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远县人民法院关于沈永雷同志被分流情况说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从蚌埠市两级法院离任后在外省(市)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信息核查的复函、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沈永雷在怀远县人民法院代理案件情况汇总表、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杨传清等通知辞职的批复》《解聘合同》、8本代理案件卷宗、情况说明、实习律师证、律师证等相关案件证据予以证实。

 本会认为,沈永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九款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鉴于沈永雷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主动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诚恳,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沈永雷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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