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21〕第8号
被处分会员:孟献忠,男,1963年1月5日出生,律师执业证号13403200110373057,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在行业治理自查核查阶段,孟献忠律师通过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书面方式主动向蚌埠市司法局说明其存在的违规情况。本会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2021年12月7日,本会给孟献忠送达了拟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十一个月的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孟献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2014年4月,蚌埠市地税稽查局向蚌埠市经侦支队移交了蚌埠市淮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逃税案。代理该公司法人林志杰个人民事案件的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孟献忠律师受林志杰委托,向时任蚌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高忠田询问逃税案案情。在高忠田建议下,林志杰缴清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安机关未对该案立案侦查。为表示感谢,林志杰委托孟献忠送给高忠田现金1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谈话笔录、身份证、律师证、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和中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自查核查阶段存在问题的说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二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二终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刑终152号刑事裁定书为凭,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孟献忠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孟献忠律师的上述行为发生时间至今虽已超过二年,但根据《处分规则》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仍需给予纪律处分。鉴于孟献忠律师在行业治理自查核查阶段主动通过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说明情况,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孟献忠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一个月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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