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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7/19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391
 

 

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22〕第1

 

被处分会员:陈平贵,男,汉族,大学本科学历,197294日出生,执业证号13403201810016265,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21629日,安徽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驻蚌埠指导组将投诉反映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官陈平贵在离任后违反任职回避,在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法务经理,在担任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后,仍在该公司任职,年薪40万元左右,大友昱达律所每年支付陈平贵房屋租金几十万元均未依法缴税的信访材料,移转蚌埠市司法局处理。蚌埠市司法局随即移转本会处理。本会于202176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202276日,本会给陈平贵送达了拟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行业处分的听证告知书,陈平贵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陈平贵于201624日从蚌埠市检察院辞职,20166-201712月在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20181月领取律师执业证书。20187月转所至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20197月转所至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至今。自2018年起,陈平贵以太平洋建设集团公司员工的名义代理了至少10个案件,诉讼标的额累计达2.1亿元,太平洋建设集团公司从20183-20222月为陈平贵缴纳社保费用(含个人缴纳部分),共计48个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陈平贵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陈平贵提交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关于陈平贵律师违规情况的报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函、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通知单、《社保停缴证明》、诉讼案件裁判文书、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陈平贵作为专职律师在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等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为太平洋建设集团公司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且陈平贵的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违规代理案件数较多,已查明的案件标的额累计达2.1亿;在专项治理期间未主动说明以非律师身份为太平洋建设集团公司代理案件的情况;在太平洋建设集团为其缴纳社保费用问题上未能主动交代,导致在查处期间太平洋建设集团公司仍在给其缴纳社保费用,直到20223月才停止缴纳,太平洋建设集团公司从20183-20222月为陈平贵缴纳社保费用(含个人缴纳部分),共计48个月,实际缴纳时间长达四年之久;属违规情节严重,现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陈平贵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22719

附件: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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