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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10/21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451
 

 

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22〕第3

 

被处分会员:宋振中,男,汉族,19691102日生,201677日至201795日期间,在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20170906日取得执业律师资格,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03201710294264,在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2022715日,栾某某向安徽省司法厅投诉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宋振中律师涉嫌违法违规等相关事项,要求依法取消宋振中律师资格或吊销职业证书。2022726日市律协收到安徽省司法厅律师执业投诉转办函,本会于2022729日决定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20221013日,本会给宋振中送达了拟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宋振中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宋振中,201677日至201795日期间,在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201796日取得执业律师资格,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03201710294264,在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宋振中于20171115日不再担任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主任,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自20168月至20178月有效,后未再申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

宋振中在201677日至201795日律师实习期间,以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代理了57件民事案件,收取了代理费30000元左右。宋振中在取得执业律师资格后,以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代理了13件民事案件,收取了代理费7000元左右。

宋振中在20198月至20206月律师执业期间,在怀远县龙亢农场工交路龙翔花园东区S12-08自己的门面房门头上印制“法律咨询服务”字样,并在此办公。经怀远县司法局责令整改,已于2020619日整改完毕。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宋振中律师执业证、实习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律师执业证、蚌埠市司法局《关于同意2017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年度登记和注册备案的公告》租赁协议书、营业执照、裁判文书网查询到70件法律文书及部分卷宗材料、调查现场拍摄的照片、高德地图软件导航截图、宋振中的情况说明、宋振中、赵文明、韩春永、栾美彬等人调查问话笔录等相关证据。

本会认为,宋振中在律师实习期间,以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代理案件,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及《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宋振中在取得执业律师资格后,继续以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代理案件,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宋振中律师在执业期间违规设立办公场所,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宋振中律师的以上违规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违规办案的数量较大,情节严重,且在专项治理期间未主动说明情况,本应从重处理,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的处分;但是,鉴于投诉人栾某某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追究宋振中律师的违规责任且已申请撤回投诉,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二十九条、三十七条、八十八条、《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经本会纪律委员会研究,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宋振中律师予以公开谴责。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221021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二)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

(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四)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为了争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六)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  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八条经济争议达成和解,或者违规行为受到投诉人谅解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依据。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以律师名义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八)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九)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

 第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过失违规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违规结果或减小违规后果的;

  (四)被投诉会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投诉人予以谅解,并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认可的;

(五)主动承认违规事项并积极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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