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19)3 号
被处分会员:李庆林,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执业证号13403201310517682 ,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5月15日,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收到怀远县司法局的移送函,反映李庆林在代理王秀兰请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尽责,同时,市律师协会还发现李庆林在代理宋科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王秀兰案中有违规收费的问题。市律协决定立案,调查组对李庆林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本案现已调查终结。2019年6月24日,市律协给李庆林送达了拟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李庆林当面表示不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2017年7月13日,李庆林在代理王秀兰请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未将王秀兰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怀远县法院,致使委托人申请保全的皖CSK98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被交易过户,给委托人造成损失。2017年8月7日,李庆林作为宋科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王秀兰的代理人,在律师所收取王秀兰代理费2000元后,李庆林又案外私自收取王秀兰办案费(交通费、材料费)2000元。后因王秀兰与李庆林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李庆林退还代理费1000元,办案费(交通费、材料费)2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共怀远县纪委《关于对李庆林违反执业纪律问题予以处理的建议》,中共怀远县纪委、怀远县司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涉案车辆变更登记表,委托代理合同,调查组制作的李庆林、案件委托人王秀兰的丈夫刘君谈话笔录等。
市律协认为:李庆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不尽责和违规收费行为。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二)项之规定,本协会决定:给予李庆林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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