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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8/5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409
 

 

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194

 

 

被处分会员:刘世忠,男,汉族,19645月出生,执业证号13403201810016246 ,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49日,高华蕾、高鹏到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投诉刘世忠违规违法代理案件,市律协决定立案,调查组刘世忠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本案现已调查终结。201985日,市律协给刘世忠送达了拟给予警告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刘世忠表示不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2017524日,邱永超律师在代理吴昌兰、程素英、高华蕾、高鹏诉刘星、陈怡、陈义行、王新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刘世忠作为实习律师违规单独洽谈、招揽业务,签收五河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在法院组织调解时,单独出庭参加调解,并在民事审判笔录上签字和领取调解书。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高华蕾、高鹏投诉书;五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五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复印件及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邱永超及刘世忠谈话笔录等。

市律协认为:刘世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项“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第(四)项“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规定,属于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的行为。依据《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的规定,本协会决定:给予刘世忠警告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1985

 

 

附件: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以律师名义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八)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九)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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